何秉群: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日期:2024-04-24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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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4月20日,《团结报》第二版刊登了省政协副主席、民革河北省委会主委何秉群署名文章《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现将文章转载如下:

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何秉群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明确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反复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政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打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至关重要。中共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例如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任性执法,有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迫切需要从内部和外部共同发力,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在内部监督方面,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

一是加快推进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对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提出明确意见,司法部安排部署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目前执法监督力量与执法力量不匹配,难以有效实施监督。应加强省市县乡司法行政部门执法协调监督力量配备,明晰执法监督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

二是加强对乱罚款的监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问题长期受企业诟病,是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以罚代管、小错重罚加重企业负担现象时有发生。应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问题,开展专项执法监督。

三是进一步改善涉企行政执法。涉企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有的行政机关对企业重管理、轻服务,特别是监管新业态、新技术时包容审慎不够,不利于经济新动能的培育。行政机关要综合使用教育、指导、处罚等监管方式,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能用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就不使用处罚、强制等方式。

在外部监督方面,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独特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都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这是党中央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检察机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目前,已有18个省级检察院出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指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体现监督成效的案件。但还存在缺乏法律支撑、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外部协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此,建议:

一是推动修改《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增加“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意见等督促其纠正”等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制定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规范该项工作的监督范围、边界、方式、程序、法律后果、保障机制等,解决当前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依据和指引。

三是中央依法治国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完善外部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同时也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常态化沟通、协调和信息反馈机制,完善信息互联互通的共享机制,努力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国家监察、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不同作用。只有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保障促进行政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持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责任编辑: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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