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在行政法规中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既不是企业,也非事业单位,这种不伦不类的定位,让民办学校角色尴尬,也带来一系列困扰和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河北省委会主委卢晓光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进一步明晰民办学校法人定位。
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卢晓光看来,民办学校被列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其时代背景和积极意义,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制约也值得关注。
“比如民办学校遭遇的营业收入和税费缴纳困扰”,卢晓光指出,民办学校已被排除在事业单位类别之外,也因此被剥夺了使用行政事业收据的权利。
卢晓光还表示,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为教职工上的是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出资人从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被允许、无法享受社保减免返还政策红利等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民办学校的长足发展。
对此,卢晓光建议按照法律效力大于行政法规效力原则,研究修改完善或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抵触的相关行政法规。
同时,卢晓光建议依法研究考虑恢复民办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问题。他认为,要按照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要求,突破民办学校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传统观念和政策障碍,依法恢复民办学校属于“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
卢晓光还建议保障民办学校法人类型的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他表示,不能收税按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待;不能国办学校职工就上事业类社会保险,遇上民办学校就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不能同是有营收活动,遇上国办学校就提供行政事业往来票据,遇上民办学校就提供税务票据。
此外,卢晓光建议真正落实“民促法”所规定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2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