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中国步入《民法典》时代。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编纂《民法典》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民法典》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是民事司法活动的依据,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高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民法典》有助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国家法治的重要保障。从调整的对象来看,《民法典》调整整个社会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利于提高全民法治素质,加快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
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遵循贯彻《民法典》编纂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跟时代背景相结合,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同时进一步加强人权保护,完善人身、财产、人格权的救济机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制度,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笔者结合自己执业近二十年来办列举姻家庭案件的体会,例举几个常见的婚姻家庭问题,来解读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变动,请读者批评指正。
随着社会的高度开放和高质量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推陈出新,婚姻观也变得多元。《民法典》是如何应对当代多元的婚姻观呢?我国向来崇尚婚姻自由,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严重的还会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罪。《民法典》贯彻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婚姻自由,在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处理的原则,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明确婚姻应给予重当事人双方意愿,给与当事人充分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
离婚冷静期是新增加的内容,是对婚姻自由的适当限制,有利于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的稳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如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的设置有助于当事人冷静思考,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选择,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在我国,“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上的新鲜事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大家对“离婚冷静期”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防止极少数草率离婚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冲突。草率离婚在离婚中毕竟是极少数,为了防止极少数人草率离婚,影响了大多人的简便和效率,致使很多人难以接受。我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的重大意义是广泛的警示效应。它不仅提示婚姻双方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还隐藏着提示即将步入婚姻的双方,冷静结婚,起到了“结婚冷静期”的效果。所以该条的辐射效应与警示效果超越了其直接功能,意义重大。
解决离婚难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现实中为了离婚八年抗战的时有耳闻,原因大多是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而法院出于各种顾忌不敢判离。明年民法典出台后,这种情形应当不复存在。这也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
取消禁止结婚的疾病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再宣告婚姻无效,而是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如下:“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身就是一个概括性的说法,实践中也难以认定,因此去掉此项符合目前的实际。但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基于诚信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以依上条规定行使撤销权。
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是否完全服从于财产法规则?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仍然遵循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对家庭财产和市场财产有所区分。增加了婚内析产制度,民法典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提升到法律层面,加大了对婚内财产的保护力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以及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情况,法院支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
从债务认定和债务清偿方面来看,民法典完善了这两项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主要分为三类:一、双方共同签名的;二、另一方事后追认的;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条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高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层级,对婚内“被负债”一方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持。
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从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倾向于照顾相对弱势的一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法典》遵循的原则。
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相比于婚姻法,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补偿不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
增加“其他重大过错”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范过于具体,导致现实中大量离婚案件,虽然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却无法得到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就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除了婚姻法已经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外,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概括性条款。这条规定,将大大增加离婚损害赔偿条款的适用,将更好地保护婚内无过错方。
《民法典》的颁布是中国法学史上的大事,其中婚姻家庭编有创新也有不足,我们期待它在婚姻家庭领域发挥巨大作用,同时也希望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让法律更好地为人们服务,让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民众在遇见问题的时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作者简介:陈俊岭,邯郸民革党员,一级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河北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邯郸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和律师代表委员会主任。全国妇女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邯郸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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