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大理应急征用重庆口罩事件引发热议。对口罩等消耗品应是有权征用还是有权征收?地方政府对“过境物资”是否有权征用或征收?对地方政府征用或征收应急物资的权利需要加以什么限制?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河北省委会副主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甄树清提出,目前,《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都只规定了“征用”,未规定“征收”,因此有增加“征收”规定的必要,有明确地方政府对“过境物资”有权征用或征收的必要,同时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必要。
甄树清说,“征用”与“征收”存在巨大差异。“征收”是政府代表国家将被征收之物收归国有,实现物的所有权转移,被征收人(单位或个人)不再是物的所有权人,该物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都由政府决定。“征用”则是政府代表国家将被征用之物的使用权暂时转移,被征用人依旧是物的所有权人,只是临时失去对物的使用权。政府使用该物之后,有义务将其归还给被征用人。而像口罩、药剂、防护服以及食品等消耗品,显然应适用“征收”。《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该条指出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应急的临时征用。而“过境物资”在“过境”这个时间节点上,在地理位置上恰恰位于某地方政府的辖区范围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并不包括过境物资。
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征用”条款,甄树清提出修改建议:
增加“征收”的相关规定。建议将《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1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修改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属于消耗品的物资,应予征收并补偿”;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出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在末尾增加一句“属于消耗品的财产,应予征收并补偿”。
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途经本行政区域内、发往其他行政区域的物资具有征用或征收的权力,同时配套规定限制条件,即哪一级政府(可考虑设区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在什么特别紧急的情形下,对什么样的物资实施征用或征收。
增加限制性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正在或即将用于疫情防控的、不可或缺的物资,若地方政府予以应急征用或征收会导致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方面受到即时的损害,且征用或征收所欲保护的利益并不特别明显大于该损害时,政府不得征用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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